白癜风不在面部影响教师资格证吗

发布于 2022-03-22 00:25:27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有哪些常见问题?

学历合规才能报考  教师资格认定突破校园面向社会全面启动后,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女55岁;男60岁)、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不过,根据我国《教师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学历应满足下列条件: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师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师毕业或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高师专科、大专毕业或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应具备高师本科或其他院校大本毕业或以上学历;中职校教师应具备高师本科、其他院校大本毕业或以上学历;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市教委批准,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高等学校教师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具备能力才能过关  是否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是否适合做教师是教师资格认定中要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为人师表,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和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能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等内容都是准备执教的人应当具备的素养。为此,鉴定要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专门进行面试(答辩)、试讲和心理测试。  除了另有规定的高校教师外,申请认定其他类教师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材料齐全才能受理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提交市教委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有有关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思想品德情况鉴定和工作业绩年度考核材料(所在单位考核、鉴定,非在职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的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认定考试日程确定  200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受理申请时间为5月17日-5月23日,7月2日前完成。  如果你打算申请教师资格,可于5月15日、16日到任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购买。  如果你是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通过教育学和心理学等有关专业科目的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于5月7日进行,上午教育学、下午心理学。3月29日--4月4日考试报名。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还需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以上。2004年普通话水平测试于3月下旬开始,具体时间、地点以市教委通知为准。  教师资格体检目前在有的区县已经开始,体检医院须为指定的区县二级以上医院,体检项目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  教师资格全国通用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负印制,在全国相应的学校通用。取得教师资格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和机构任教;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职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

教师资格证拿证流程是怎样的?

小编为考生整理了2018年教师资格证报考流程【详细】,教师资格证报名公告、报名条件、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考试题库、备考资料、面试技巧等更多考试资讯见中公教师考试。

【准备阶段】【笔试阶段】3.资格审核:4.支付考试费:5.确认报名结果:6.复习备考:7.打印准考证:8.成绩查询:【面试阶段】从2016年起,不再提供纸质考试合格证明,考生直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并打印即可【认定申请】2.网上申请经过这么多步骤流程,最后大功告成顺利拿证!(中公教师)

教师资格证面试已通过,接下来是教师资格证体检有乙肝携带能顺利拿到教师资格证书吗,有没有影响?

体检要求,你可以参考看看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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