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补助申请

发布时间: 2022-03-14 14:47:37      来源:西安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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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癜风的患者可以获得民政局的补助吗?

您好,应该社保可以保险,但能不能申请大病救助要看当地规定的,具体咨询12333,谢谢。

如何申请创业补贴?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申请资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3.发放方式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4.带动就业人数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二、创业场租补贴

1.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2016年12月1日起,大学生群体,即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和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其享受的创业场租补贴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30%。大学生群体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上述认定载体以及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2.申请资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4.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5.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6.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3.发放方式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4.起止时间

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

三、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2.申请资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

3.发放方式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保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4.起止时间

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

四、初创企业补贴

1.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和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2.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3.申请资料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4.发放方式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

怎样写困难补助申请表?

准确的说,应该是困难申请,而不是申请表。那么,如何写困难申请呢?困难申请应该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很简单,就两个字,“申请”,或者三个字写“申请书”亦或四个字“个人申请”。这个不重要。

第二部分,称谓。你要写给谁或者哪个部门,写上称谓就可以了。比如:尊敬的**领导,第二行,顶格写,后面点上冒号。这一部分也很简单。

第三部分,叙述自己及家庭情况。写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或出生年月,几口人,分别是谁,家庭成员职业及身体状况。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第四部分,申请理由。这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详细写明贫困理由。比如残疾情况,患病身体情况,患病治疗支出情况,学生就学支出情况等等。越详细越好。

第五部分,简单写明个人诉求,请求给予哪方面的补助或照顾。末尾写上申请人,冒号,姓名。

最后,有残疾证的附上复印件,有疾病的附上诊断证明复印件。

有的朋友说,写这些没用,要有关系才行。我不抬杠,但就这个问题而言,我是这样回答的。




申请大病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申请人填写大病救助申请书后,交由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并如实填写《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然后再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费用情况、救助对象贫困程度及医药费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对符合救助条件者批准实施救助。

根据相关规定,大病救助标准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中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求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温馨提示: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免费咨询在线专家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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